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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7年前過世后,留下遺囑將遺產留給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其胞兄即大房三子張國政不服,提起“確認遺囑無效”訴訟,臺北地院審理認定遺囑有效,判張國政敗訴。外界估計,扣除張家子女等人的法定“特留分”遺產部份,張國煒約可拿到140億元遺產。全案還可上訴三審。
根據《中時新聞網》報導,張國政主張,遺囑不是張榮發親自簽名,張榮發也未親自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且未向公證人陳述是自己的遺囑,且未陳述繕寫人的姓名與住所,不符民法規定要件,請求判決遺囑無效。
北院審理發現,張榮發生前雖反覆住院,但相關身體評估紀錄僅記載“意識狀態警醒”、“認知功能異常時間障礙記憶障礙”、“精神情緒狀態異常倦怠”等,未判別不能表達自己意思,無法證明張榮發當時喪失遺囑能力。
北院指出,當天張榮發在遺囑上簽完名后,由公證人將遺囑一字一字念出來,張聽完點點頭,叫大家一定要保密,拜托大家按照遺囑上執行,張榮發并在每張遺囑上都簽名,才將遺囑密封,最后再由3位見證人簽名,張榮發當下意識非常清楚。
北院認為,“調查局”鑒定遺囑上簽名,與張榮發2011至2015年間各項文書的簽名筆跡大致相符,且在場4位證人及公證人證詞大致相符,法官認定張榮發當下具有作成遺囑能力,且符合密封遺囑法定要件,駁回張國政之訴,張國政不服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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