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聞周刊記者 李明子?哈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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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兩個月以來,大大小小的金融行業論壇上,“金融黑產”都是行業高度關注的話題。6月底,世界金融論壇WFF主辦了相關學術研討會,探討監管合作聯動和打擊金融黑產。2023年“7.8全國保險公眾宣傳日”期間,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舉辦了相關對話,主題也是圍繞“整治‘代理退保’黑產”。8月3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發布行業倡議,將組織互聯網金融領域從業機構共同應對黑灰產的侵害。
近幾年,打著“債務減免”“代理維權”“征信修復”“反催收”等幌子的金融黑灰產業呈多發趨勢。金融黑灰產反復冒頭,對金融行業正常經營秩序和社會信用體系造成極大沖擊。黑灰產之所以如此活躍,一個不可忽視的原因是,法律框架、征信體系、失信懲戒等制度不完善,也使得金融黑灰產仍未肅清。
早在2016年,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金融公司(IFC)和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聯合發表了《中國債務催收問題研究》報告,對我國催收行業提出,研究出臺個人破產或個人債務清理制度在內的七大建議。
“相比于針對催收行業立法,更重要的是與催收環節有關的其他金融法律是否完善,比如個人破產、個人信用評價體系等方面。更應該制定催收行為準則,明確什么不能干。如果整體法律框架足夠健全,執行到位,也能夠規范催收行為。”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告訴《中國新聞周刊》。
也有業內人士指出,催收、反催收活躍跟失信懲戒缺位以及征信體系不完善有關。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金融公司(IFC)金融專家賴金昌建議,應從“規制環境”、市場機構行為規范、消費者金融教育三方面著手,使個人信貸催收行業正規化。
催收不可能都交給司法解決
“催收行業是金融機構不良資產處置的外延機構,是金融機構訴訟前壓降不良資產的重要一環,也為社會節約了大量司法資源。”一位行業資深從業者多次對《中國新聞周刊》強調。
他舉例,中國的催收行業經過二十多年發展,有著數千家公司、數十萬從業人員,每年為金融機構收回逾期及不良貸款逾千億元。
金融機構“委外催收”的最大動力就是降低其人事和作業成本。一位借貸領域資深從業者對《中國新聞周刊》解釋說,金融機構員工讓其從事重復性催收業務,是對人力資源的浪費。對金融機構來說,最好的選擇是將輔助性催收業務外包給人力成本洼地的第三方公司。
國內“催收巨頭”永雄集團創始人譚曼曾在《首都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發表《中國債務催收行業的機遇、挑戰及其治理》一文。文中指出,鑒于信用消費欠款具有單筆金額少、批量大、地域分布廣等特征,大規模、流水線式的團隊作業顯然更適合處理信用消費欠款。
譚曼認為,面對不同欠款人各種紛繁復雜的拖欠貸款理由與套路,金融機構有限的精力、不夠專業的催收技術與現有的團隊規模、管理方式顯然難以滿足批量案件的催收需求,也就難以在內部催收運營成本與債款回收效果間達到平衡。相比之下,委外催收更有利于金融機構將有限資源集中在核心業務上,同時有效維護金融機構聲譽、降低金融機構自身營運風險。
第三方催收公司并不是處理貸后不良資產的唯一途徑。河南諾林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付素晴曾在2018年接觸過一批應收賬款的案件,金融機構批量委托了300多個案件,債務人欠款基本在1萬元以上,逾期超過兩年。已經過機構內催、委外催收,仍未回款,放貸機構希望走法律途徑最后一搏。
付素晴收到委托時,80%的債務人處于失聯狀態,這是當前“催收”面臨的普遍性困境。最終,這篇委托在訴訟之前催回了百分之二三十,其余案件走訴訟程序,起碼耗時6個月。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舒對《中國新聞周刊》分析,個人信用貸款通常金額較低,但司法程序嚴格、周期長,案件執行難度大、訴訟成本高,例如,很多債務人早已失聯,立案后連司法文書都不一定能有效送達,難以實現效果。“總之,得不償失。”
更重要的是,司法資源稀缺,“成百上千地批量立案占用了大量資源,目前法院對信用卡催收案件的批量立案普遍比較謹慎。”李舒舉例說,有的法院對相關立案進行了總量限制,有的則提高立案標準,甚至還變相會對相應機構的資質和代理律師提出更高要求。
“在案件上投入的時間成本太高。”付素晴對《中國新聞周刊》回憶說,2019年后,國家深入打擊“套路貸”等違法犯罪活動,法院對消費貸立案的標準越來越嚴格,律所便沒再接過其他個貸催收案件。
多重因素共同作用下,大量催收公司應運而生。據艾瑞咨詢數據,截至2019年6月30日,全國市場共有3000多家催收公司,僅信用卡催收公司就有1000多家。
打擊黑灰產,要完善金融法律體系
天津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武岳曾在2019年6月舉辦的“個人信貸催收行業規范發展研討會”(簡稱“研討會”)上披露,有85%以上的第三方催收公司認為需要出臺《個人破產法》,86.8%的債務人認為有必要出《債務催收條例》。
“《個人破產法》可以對債務催收兜底,讓那些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有債務豁免的可能性。債權人不能去逼債,對催收公司的需求自然也不會這么高。此外,有了個人破產制度之后,金融機構考慮到個人會有破產的可能性,也不會隨便放貸,而是理性借款。也不會有那么多催收,更不會有反催收黑產的空間。”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分析說。
個人破產制度更多強調法庭之外的解決途徑,可以有效規避后續因催收產生的一連串問題,并壓縮反催收生存空間。不過目前為止,盡管深圳率先出臺全國首部《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并已施行,但我國并未推出全國性的個人破產法。
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金融公司(IFC)金融專家賴金昌在研討會上提供的一組數據顯示,以法人類債務人的情形為例,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內企業資不抵債情況下的平均催回率是77%,中國是30%多,欠發達的柬埔寨則只有10%多。他將其中的差距歸因為“規制環境”,包括信貸人的法律救濟、消費者借款人保護、個人破產框架、征信體系,專業催收公司的牌照、監管制度,行業教育以及金融糾紛處理安排等。
OECD成員國之一的美國,在1977年就出臺了信用管理相關法律《公平債務催收作業法》,明確了債務催收機構的法定義務以及債務催收過程中消費者保護性原則。因此,業內也有聲音呼吁出臺行業法律,規范催收行為。
不過,李舒認為,催收可能會涉及的暴力、違規使用個人信息等行為,都已經在法律上有相應的制度規則和處罰措施,并不存在完全無法可依的局面,更重要的問題可能在于現行法律是否有效執行、力度把握如何。
也有業內人士指出,催收、反催收活躍跟失信懲戒缺位以及征信體系不完善有關。就個人征信市場而言,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南岸區委書記許洪斌曾表示,行業存在市場化機構發展不足和征信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兩方面問題。
目前,我國市場化征信機構僅有百行征信、樸道征信兩家。許洪斌認為,這與我國龐大的人口規模和經濟規模不相稱。個人征信機構數量少,無法滿足眾多銀行的征信和金融數據分析服務等需求。
賴金昌建議,應從“規制環境”、市場機構行為規范、消費者金融教育三方面著手,使個人信貸催收行業正規化。如完善信貸債權人的法律救濟,催收機構獨立制定行為準則,獨立監測和審計,對金融消費者明示行為準則,建立多元投訴和糾紛解決渠道。
“針對黑產,顯然應該以司法、執法為主,金融監管則是協調配合。對于灰產,更多需金融監管部門的消費者保護機構發揮職能,結合國情,未來需審慎梳理金融部門與非金融部門的保護職責,也避免給金融消費者保護部門超出自身能力的壓力。”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楊濤說。
此外,通過構建完備高效的保護模式,做好事先預防、事中監督、事后維權的流程機制也是未來完善方向。可以充分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分布式技術等手段,促進黑灰產監管中的信息透明、互聯互通、標準化等。
《中國新聞周刊》了解到,已有不少保險公司針對“代理退保”黑產建立了黑產信息庫,并在優化錄入信息內容的基礎上,加強黑產信息在系統、行業內的共享,讓各地機構及時了解、掌握涉及黑產的動向,有效阻斷黑產對保險公司的干擾。
也有業內人士建議,要持續推動建立針對金融服務的多元化、非訴糾紛解決機制。對協商過程中難以達成共識的客戶,主動引導至第三方調解,充分發揮調解中心作用,以化解糾紛為目的積極促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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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