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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手車經紀機構不得以經紀之名開展經銷業務
央視網消息:據北京市商務局,為進一步落實《商務部等17部門關于搞活汽車流通 擴大汽車消費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規范二手車經營行為,促進二手車流通健康發展,指導二手車經營主體合規開展經銷業務,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二手車經紀機構不得以經紀之名開展經銷業務
自2023年9月1日起,商務部門負責將重新復核的二手車經銷企業信息,推送至本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根據商務部門推送的上述經銷企業信息,做好二手小客車周轉指標的配置工作。二手車經銷企業申請并使用周轉指標后,應按經銷業務開具本公司“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二手車經銷企業在買賣車輛時要合規開具發票
經銷企業從企業(公戶)收購車輛,須在二手車交易市場代開“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辦理車輛轉讓登記手續。經銷企業從自然人(私戶)手中收購車輛,可自行開具反向發票;未開具反向發票的,亦可在二手車交易市場代開“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辦理車輛轉讓登記手續。
經銷企業銷售車輛后,憑其自行開具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在交易市場辦理轉讓登記手續,交易市場不得再要求重新換開本市場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三、認真履行二手車交易及轉讓登記查驗職責
二手車經銷企業和二手車交易市場要切實履行經營主體責任,在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前,認真核實交易雙方的身份證件、車輛手續,按照“誰開票,誰負責”的原則,確保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手車交易市場及經銷企業辦理車輛轉讓登記的機動車登記服務站,要嚴格查驗二手車轉讓登記手續和車輛,通過發票驗證系統核查發票信息,嚴禁使用身份證復印件及銷售發票復印件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按照“誰辦理、誰負責”的原則,機動車登記服務站違反規定辦理轉讓登記及相關業務,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加強過戶系統互聯互通
為及時準確掌握分析行業動態,提供決策依據,各二手車交易市場和經銷企業在辦理車輛轉讓登記業務過程中,應依法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確保交易信息及“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真實性、唯一性,并主動接入發票驗證系統,以杜絕虛假交易和假票情況的發生。
五、二手車交易市場要履行市場主體責任
各二手車交易市場要認清行業發展形勢,主動配合政府做好相關政策宣傳工作,優化駐場企業服務,不得阻礙駐場企業發展經銷業務。本著“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凡出現為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企業在銷售環節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行為的,將列入整改名單并暫停市場代開發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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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