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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貨幣經紀公司數據服務(主題)
廣州日報訊(全媒體記者 王楚涵、林曉麗)8月30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發布《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印發關于規范貨幣經紀公司數據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為規范貨幣經紀公司提供數據服務,鼓勵數據依法合理利用,確保數據安全,提升市場信息透明度,促進市場公平競爭,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通知》提出,加強數據治理,確保數據安全。貨幣經紀公司進行數據處理、向市場提供數據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商業道德,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不得危害國家安全、金融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損害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貨幣經紀公司應當將數據治理納入公司治理范疇,建立與業務發展目標相適應的數據安全治理體系,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經紀人員執業規范性管理,構建覆蓋數據全生命周期和應用場景的安全保護機制,開展數據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保障數據服務安全穩健開展。貨幣經紀公司應嚴格落實信息科技監管要求,加強信息科技風險管理體系建設,提升信息科技外包風險管控能力,嚴格控制生產系統訪問權限,加強數據安全保護,確保網絡和數據安全。
記者留意到,在《通知》附件披露的貨幣經紀公司提供數據標準中,要求貨幣經紀公司提供數據具有安全性、完整性、準確性、可靠性、隱私性。除法律法規和監管另有規定外,貨幣經紀公司不得對外主動公布非公開數據信息。貨幣經紀公司不得濫用自身特殊地位,從事數據壟斷行為或與第三方達成排他性數據合作。非經有權管理部門批準,貨幣經紀公司不得銷售或對外提供原始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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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