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通報2022年廣西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發布14個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涵蓋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
(資料圖片)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類型,涉及盜掘古墓葬、倒賣文物,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等領域,集中體現了廣西法院環境資源審判的鮮明特色、專業要求和功能作用。2022年,廣西法院審結各類環境資源案件10040件,判處生態修復金7627萬元,補種復綠45萬平方米,增殖放流10萬尾魚苗。截至2022年,廣西法院共成立環境資
源審判巡回法庭、環境資源審判團隊或環境資源審判合議庭262個,環境資源審判力量不斷壯大。
案例1
鄧某華等7人盜掘古墓葬、倒賣文物案
2020年7月至8月,鄧某華等7人商量挖掘文物事宜,并約定挖出文物銷贓后,所獲錢款平分。
陳某遵找到山洞后,鄧某華、潘某福、石某華、秦某緒、謝某生負責挖掘,陳某勁和陳某遵負責提供飲食、接送等工作。鄧某華、潘某福等人在該山洞內挖掘了7天以上,挖出象樽、斧頭、青銅劍等21件文物。
2020年11月5日,鄧某華等7人與買家交易時被警方抓獲。經鑒定,上述21件文物中二級文物6件、三級文物13件、一般文物2件,為東周古墓葬。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以盜掘古墓葬罪判決被告人鄧某華等7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五年不等,并處罰金5萬元至3萬元不等;以倒賣文物罪判決被告人龍某升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該批文物已移交賀州市平桂區博物館。
案例2
磨某訴某鐵路建設集團、某鐵路廣西公司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被告某鐵路建設集團、某鐵路廣西公司承建的高鐵工程項目建設施工地點,位于磨某經營的農家樂自建魚塘旁200多米處。
自2019年以來,隨著被告施工的深入,挖掘出來的土方不斷增多,經雨水沖刷后,泥水不斷流入位于下游的原告魚塘,魚塘渾濁并有大量淤泥堆積。
磨某認為被告的施工導致水流被污染,從而造成原告魚塘內的魚蝦等水產品不斷死亡等嚴重后果。磨某與被告多次協商未果,訴至法院請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裁判結果】
南寧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審理過程中,考慮到鑒定需多個部門同時鑒定,
耗時冗長且費用昂貴。因案施策,邀請廣西水產畜牧獸醫局專家輔助,用專業知識介紹水質混濁原因,懸浮物危害及祛除方法,土壤中重金屬超標原因及治理方法,并提出了改善環境可使用的化學、物理或生物技術的方法及可
能的費用,經調解,原被告達成調解協議,原告撤訴。
案例3
某公司訴南寧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案
根據市民多次投訴,南寧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公司位于南寧市良慶區五象大道某建筑項目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在未取得夜間建筑施工許可的情況下,于夜間22時后擅自使用振動棒、混凝土運輸車、路面抹光機等機械設備進行混凝土澆筑施工作業,導致噪聲污染擾民。
2022年1月21日,南寧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該公司違反了《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有關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并決定罰款14375元。
該公司不服處罰,向法院起訴南寧市生態環境局。
【裁判結果】
南寧鐵路運輸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后,組織雙方達成調解,該公司保證在以后的經營活動中會嚴格履行環境保護義務,南寧市生態環境局根據改進情況適時撤銷該公司在企業信用系統中的不良記錄。該公司申請撤回起訴,南寧鐵路運輸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
案例4
南寧市江南區檢察院訴覃某勇、李某炎、廖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
2021年4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覃某勇、李某炎、廖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南寧市邕江水域非法捕撈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斑鳠(別名“芝麻劍”)并向他人出售。
同年10月5日至6日,3被告人到邕江水域再次捕撈斑鳠并存放于出租房內,被公安機關抓獲并扣押疑似活體斑鳠39尾、疑似冷凍斑鳠9尾,以及捕撈斑鳠所用的飛槍、電擊槍、手電筒等工具。
經南寧市水產畜牧獸醫技術推廣站認定,上述扣押到的魚類均為斑鳠,該物種(僅限野外種群)于2021年2月1日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經評估,上述扣押的48尾斑鳠價值32874元。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檢察院訴請3被告連帶承擔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害、評估費及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覃某勇、李某炎犯危害
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廖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覃某勇、李某炎、廖某賠償因侵害行為造成水生生物
資源損失32874元、價值評估費1000元。該案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記者 韋薇 通訊員 吳琪 張蕾)
來源:南寧云—南寧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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