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超過加工能力接單
不得屏蔽消費評價
(相關資料圖)
不得刪除差評或者差評后置
建設全市統一的
輪巡監督管理系統
……
某餐飲店打包線上外賣。葉誠 攝事關你的外賣
福州發布最新政府令
管理辦法公布!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4號
《福州市網絡餐飲服務管理辦法》經2023年3月31日市十六屆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
市 長:吳賢德
2023年5月4日
石美祥 攝福州市網絡餐飲服務管理辦法
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加強網絡餐飲服務管理,規范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行為,保證餐飲食品安全,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提供餐飲服務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保證食品安全、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網絡餐飲服務管理工作堅持分級分類、示范引領、社會共治、“線上線下一致”的原則。
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網絡餐飲服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鼓勵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等經營者成立行業自治組織,建立行業規范和標準,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章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
及其經營行為
第七條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不得委托加工。
第八條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在開展網絡經營活動前,應當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信息化系統登記經營網址、場所平面布局、有無堂食、是否連鎖經營等信息,并及時更新。
第九條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自建網站或者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其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主頁面的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并及時更新其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條網絡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應當合理布局功能分區,具備相對獨立的分餐打包專區和外賣取餐窗口。
第十一條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自身經營場所使用面積、設備設施、從業人員等條件,提供與供餐能力相匹配的網絡餐飲服務,不得超過加工能力接單。
第十二條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
第十三條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使用開啟后無法復原的食品安全封簽或者一次性外包裝袋,對外送餐品進行規范包裝。
鼓勵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制作使用個性化食品安全封簽,向消費者提供餐品溯源信息。
外賣小哥將貼好食安封簽的外賣取走。葉誠 攝第十四條送餐人員取餐應當檢視食品安全封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對未使用食品安全封簽、食品安全封簽不完整或者已被破壞的外賣餐品,送餐人員有權拒絕配送,消費者有權拒絕簽收。
配送有保溫、冷藏等特殊要求食品的,應當采取能保證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第三章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
提供者及其經營行為
第十五條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開展網絡餐飲經營活動的,應當設置與經營規模、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承擔食品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電子證照及相關數據,自動核驗平臺內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實際經營地址(取餐地址)、上架餐品、經營有效期等信息。
執法人員查看網絡餐飲“e治理”系統中的電子證照。葉誠 攝第十七條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證照公示提供技術支持,確保平臺上公示的證照信息規范可縮放、清晰可辨識。
第十八條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巡檢制度,定期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是否存在超范圍經營、無證經營、實際經營地址(取餐地址)與許可證登記地址不符等行為實施監測。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食品安全巡檢記錄保存時間不少于三年。
第十九條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檔案,保存網店名稱變更、餐品上架和交易記錄等歷史追溯信息。
第二十條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身份信息、歷史追溯信息等平臺數據。
第二十一條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加大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出餐超時率、消費投訴情況、食品安全巡檢發現問題、負面輿情、監督管理系統接入情況等指標的評估考核力度,加強網絡餐飲食品安全系統管理。
第二十二條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的接單量超過供餐能力、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可以采取有關限制性措施,引導其合理降低接單量。
第二十三條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評價制度,為消費者提供對餐品或者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不得屏蔽消費評價,不得刪除差評或者差評后置。
第二十四條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加強送餐人員食品安全培訓,為送餐人員配備清潔、安全、合格的配送容器,建立消毒管理制度,督促送餐人員每日做好配送容器消毒。
第二十五條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加強送餐人員職業技能及交通安全培訓,優化派單機制和從業環境,合理設定送餐時限,督促送餐人員規范使用交通工具,保障送餐人員合法權益。
送餐人員使用交通工具應當遵守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安全文明出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設全市統一的網絡餐飲人工智能輪巡監督管理系統。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將食品生產經營場所的實時監控視頻接入網絡餐飲人工智能輪巡監督管理系統,監控畫面覆蓋主要操作區,保持實時在線,并主動整改、按期反饋系統推送的問題。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針對接入網絡餐飲人工智能輪巡監督管理系統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設置易于辨識的標志,方便公眾選擇,并督促未接入系統、在線狀態不達標或者未及時整改系統推送問題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及時整改。
執法人員查看網絡餐飲“e治理”系統 。葉誠 攝第二十七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現場檢查、重點抽查、遠程核驗等方式,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和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開展監督檢查,督促其規范管理、合規經營。
第二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通報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對其采取暫停線上服務等措施,及時制止違法違規行為并限期整改。按期整改到位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查同意,可恢復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線上經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違反第十條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設立相對獨立的分餐打包專區和外賣取餐窗口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能對餐品按照規范要求包裝或者使用食品安全封簽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建立并實施食品安全巡檢制度、未保存食品安全巡檢記錄或者保存的食品安全巡檢記錄不足三年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將食品生產經營場所的實時監控視頻接入網絡餐飲人工智能輪巡監督管理系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場所監控畫面未覆蓋主要操作區,或者未保持實時在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為個人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為單位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第三十五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是指通過第三方網絡平臺和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網絡餐飲人工智能輪巡監督管理系統,是指通過接入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生產經營場所的監控視頻,運用人工智能視覺識別技術對衛生情況進行巡檢,保證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的信息化監督管理系統。
食品安全封簽,是指外送餐品打包時,應使用的開啟后無法復原的封簽或者一次性外包裝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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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