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構成要件
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戰時宣傳輿論秩序。
(資料圖)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戰時情況下,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說的都是假的,會擾亂軍心、瓦解斗志,仍加以宣揚、擴散。
二、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的認定
1.是否實施了捏造事實的行為。如果沒有捏造事實,而是散布有關我方不利的真實情況,即使擾亂了軍心,也不能以本罪論處。如果所散布的是有關軍事機密,如我軍的傷亡人數、戰役失利等情況,構成犯罪,應以故意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軍人則以故意 (過失)泄路軍事秘密罪論處。
2.是否針對軍人散布,雖有捏造事實行為,但是僅在幾個親朋好友之間擴散,為顯示自己消息靈通,實際也沒宣揚、傳播到軍隊的,則不應以本罪論處。
3.是否是在戰時捏造并擴散。
4.所造謠言內容是否足以擾亂軍心。
三、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與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的界限
找法網提醒,兩者在主觀上都出于故意,在客觀方面都有在戰時向他人提供虛假事實的行為,區別在于:
1.所涉及的內容不完全相同。本罪所捏造的事實既可以是有關敵人的情況,又可以是有關我方的情況;而后者行為只能是敵方的虛假情況。
2.所擴散的對象不同。本罪所針對的對象是不特定的軍人;而后者一般則是向特定的武裝部隊機關、首長或專門收集情報的人員予以提供。
3.對結果的要求不同。本罪屬行為犯,行為人一實施造謠惑眾行為,只要足以擾亂軍心,即可構成本罪且為既遂;而后者為結果犯,只有提供虛假敵情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實際后果才可構成其罪。
行為人捏造虛假敵情既向武裝部隊提供,又向不特定人加以擴散而擾亂軍心的,宜以牽連犯從一重罪論處,而不實行兩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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