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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看點:探店“美食”,留神被網絡營銷“割韭菜”

原標題:探店“美食”,留神被網絡營銷“割韭菜”


(資料圖)

最近,上海的王先生在網絡某平臺刷到一家高端飯店的探店短視頻,號稱花費700多元就可以“打卡”高端海鮮自助餐,波士頓龍蝦、鮑魚、牡丹蝦等食材無限量供應,還有一對一的“管家式服務”。

心動的王先生按照探店博主的推薦來到店里消費,卻發現視頻里誘人的牡丹蝦、鰲蝦壓根就沒有,帝王蟹和波士頓龍蝦也是大大縮水,只有一些“邊角料”限量供應,一對一的高質量服務更是不存在,下個單都要等很久。

用餐體驗與博主宣傳的內容嚴重不符,王先生覺得店家有虛假宣傳的嫌疑,就到點評軟件里搜了搜。搜索結果顯示,只有前幾頁是一些美食博主的好評,后面都是消費者在用餐后給出的差評,并聲稱探店博主“恰爛飯”(又稱‘恰爛錢’,多指網絡博主接一些虛假宣傳或者有損口碑的廣告賺取“黑心錢”)令自己上當。

“網絡時代的到來,讓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流量的重要性。許多商家通過網紅探店的形式進行引流,衍生出了許多‘探店博主’。”北京匯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子菲告訴《法治日報》記者,從最初的“美食指南針”到現在的“拿錢辦事”、割粉絲“韭菜”、惡意差評、吃“霸王餐”,網絡探店行業背后易引發的法律問題引發了大家的關注。

“專供人均1000塊的餐廳里才有的味道,在這里人均不到100塊就能嘗得到!”“沒有人比他家更懂粵式茶點,吃完第一口,你會發現以前的都白吃了!”“我在這家店花費上萬塊,吃遍所有菜品才總結下來的經驗,教你幾百塊就能吃回本!”……

活躍在某社交平臺的網友“momo”是一名美食愛好者,有一段時間,她經常刷到同城的美食探店視頻,里面的菜色極其誘人,博主的推薦語也是很有“煽動性”。于是,她便跟隨探店博主的腳步去嘗試新的餐廳。

“吃了幾次下來,我發現除了原本就生意很好的老店之外,其他基本都會‘踩雷’。”這位網友表示,時間長了,她總結出這些探店視頻都有著相似的套路:每個視頻的濾鏡都很重、色差巨大,博主的表情很夸張,文案也存在夸大描述的現象。

網友“貪吃的hao”也爆料說,自己關注了幾個美食博主,粉絲都不少,有一次偶然看見兩個博主探店推薦同一家餐廳,結果發現他們各自所謂的“實拍圖”里的食物品種、陳列擺設、拍攝角度竟然都一模一樣。“好歹也自己過去嘗一下再分享啊,真是過分!”網友直言差點上當,并拉黑了這幾名博主。

在福州從事網紅孵化相關行業的陳女士說,一些美食探店視頻不需要本人出鏡,只需要對餐廳菜品進行拍攝,再加上后期博主的解說配音就可以剪輯成片。因此,有些博主因為行程較滿或者圖省事,都是由店家直接準備好圖片和視頻找博主談合作,價格談攏以后,由博主以親身探店的口吻來發布視頻,“其實這些店他們自己壓根就沒有去過”。

另有一位網友“小隊長”也分享說,自己碰到最搞笑的一件事是,當地有一家新餐廳本來計劃年底開業,但是因為當時疫情的原因只能延遲。但是她竟然在新店開業前,就刷到了某探店博主發出來的所謂“探店實拍”,讓她大呼離譜。

“許多商家與網紅達成合作協議,由網紅出鏡拍攝視頻并發布至網絡平臺,商家向其付費。此種情況下,‘達人探店’應屬于廣告行為,視頻中需要對商品進行如實描述。而面對這種有廣告性質的‘種草’視頻,廣大網民朋友要更加冷靜、理性地消費,謹慎‘種草’、理智‘拔草’。”劉子菲介紹說。

今年5月1日起,新版《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正式實施。該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的情形外,通過知識介紹、體驗分享、消費測評等形式推銷商品或者服務,并附加購物鏈接等購買方式的,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因此,各類短視頻及媒體平臺上出現的探店視頻等,只要附上可直接跳轉購買的鏈接,均應顯著標明“廣告”字樣,以便于消費者分辨,不得誤導消費者。

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因此,若在視頻中出現價格虛假、過度承諾等,可能涉及虛假宣傳。探店博主在明知和應當知道宣傳內容虛假時,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除了探店博主對餐廳進行不切實際的“花式”夸贊,還有一種則是一些探店博主對商家進行惡意點評,發布失實、不當言論,造成商家名譽受損,導致營業額下降。

“這種行為可能會被認定侵害商家名譽權,但出現類似情況相對難界定。”劉子菲解釋說,因為探店博主也是消費者身份,其有權就真實感受發表客觀、真實的言論,這也是言論自由權利的體現。“如果其發表的內容嚴重失實,并具有侮辱、嚴重貶損的性質,給商家造成損失,可能就需要承擔侵權行為引發的法律后果。”

此外,自媒體平臺也數次爆出某些博主以為商家進行視頻宣傳為由,要求商家為其免單,有些則以欲發布不實視頻為由向商家索要財物。劉子菲表示,這種行為本質上均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威脅、恐嚇的形式逼迫商家為其提供財物,恐涉嫌敲詐勒索罪。(記者 王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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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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