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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有新變化
礦產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其勘查開發事關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當前,礦產資源勘查有哪些限制?礦業權登記管理有什么變化?近日,自然資源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礦業權轉讓、礦產資源綜合勘查政策調整等熱門話題作了解答。
自然資源部礦業權管理司有關負責人介紹,這次印發的《通知》是在2017年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勘查審批登記管理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4號)等三個文件的基礎上,合并修訂重新發布的。在具體修改內容上,放寬了變更勘查礦種、采礦權深部上部勘查和探礦權轉讓年限等方面的限制,精簡了礦業權登記申請要件。《通知》較原3個文件,總計刪減歸并23條,精簡礦業權登記要件9個。
“近年來,我國礦產資源領域‘放管服’改革不斷深化,礦業權管理能力和水平不斷提高,具備放寬在綜合勘查、礦業權轉讓等方面的限制,精簡審批登記環節和申請要件的條件。”前述負責人表示,修訂完善《通知》是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激發礦業市場活力的硬措施,也是維護能源資源、重要產業鏈供應鏈安全,促進礦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
《通知》在鼓勵礦產資源綜合勘查方面進行了大幅的政策調整。為防止礦業權申請人規避競爭出讓,以高風險礦種名義申請登記探礦權但實際勘查低風險礦種,原國土資規〔2017〕14號文對礦產資源勘查礦種變更登記進行了嚴格限制,僅允許金屬類礦產的探礦權變更為其他金屬類礦產。“近年來,全面實行礦業權競爭性出讓,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方式調整為按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在此背景下,放寬礦業權人綜合勘查開采礦種限制的政策條件已經具備。”前述負責人介紹,《通知》明確規定,除油氣和非油氣礦產之間、非煤探礦權勘查煤炭資源以及勘查放射性礦產等4種特殊情形外,探礦權人對勘查區域內的礦產資源開展綜合勘查、綜合評價的,無須辦理勘查礦種變更(增列)登記,按照實際發現的礦產編制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探礦權轉采礦權時,根據儲量報告確定開采礦種并向具有登記權限的機關申請采礦登記。
在礦業權轉讓管理方面,《通知》也規定了相關放寬政策。為進一步搞活礦業權二級市場,鼓勵社會資本投入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通知》取消了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競爭方式取得的探礦權轉讓年限限制,將協議出讓取得的礦業權轉讓限制年限由10年調整為5年。同時,對勘查開采主體有特殊資質要求的礦種,在符合要求的申請人之間,轉讓變更不受5年限制。(記者 孔德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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