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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進一步規范廣告發布行為:沒用過產品不能當代言人
【資料圖】
為進一步規范北京市廣告活動及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發布活動,北京市市場監管局近日發布《北京市廣告發布行為合規指引》《北京市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發布合規指引》。廣告如何發布才算合規,如今有了新的指引。
一、沒用過產品不能當代言人
新發布的《北京市廣告發布行為合規指引》對代言廣告如何審查管理等一系列熱點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應當依據事實,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不得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對于代言廣告,還須審查代言人是否具備代言資格。代言人要持有廣告代言批準文件。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行政執法部門會將明星虛假違法代言等記錄及時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中心,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開,供公眾自行查詢。
二、不得發布中小學校外培訓廣告
記者注意到,《北京市廣告發布行為合規指引》中有不少意在“保護未成年人”的指引規范。
例如,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在學習生活中必須使用或經常接觸的物品、場所等載體發布或變相發布廣告,公益廣告除外。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
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服務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服務、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的內容。《北京市廣告發布行為合規指引》還特別提出,不得發布面向中小學、幼兒園的校外培訓廣告。
三、不可欺騙誘導用戶點擊廣告
互聯網廣告發布須遵循七條特別準則。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
另外,未經用戶同意或請求,不得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或者互聯網即時通信信息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導航設備、智能家電等發送互聯網廣告。不得在用戶搜索政務服務網站以及相關應用程序時插入廣告。
發布含有鏈接的互聯網廣告,應核對下一級鏈接中的廣告內容,并采取措施防止鏈接的廣告內容被篡改。一旦出現被篡改情形,應及時提供違法廣告活動主體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
四、理財廣告應顯著標示合作機構
《北京市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發布合規指引》提出,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宣揚無節制消費和奢靡生活方式,不誘導受眾接受不適當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有顯著及通俗易懂的提示或警示,并顯著標示諸如“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等字樣。
投資理財類廣告不得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金融機構發布代銷產品廣告不得與自有產品相混淆,應顯著標示合作機構名稱,并聲明“本產品由某機構(合作機構)發行與管理,代銷機構不承擔產品的投資、兌付和風險管理責任”。此外,金融投資理財類廣告不得出現“某學術機構推薦”“某投資者證明”等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形象作推薦、證明等內容。
對于融資貸款類廣告,不得發布“大學生可貸款”“憑身份證即可貸款”“信用黑戶也可貸款”等虛假承諾內容。未經金融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通過撥打電話、發送電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廣告。(陳寶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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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