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施行(引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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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經紀業務監管規則迎升級(主題)
2月28日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證券經紀業務合規監管迎來新的指導性文件。《辦法》按照“回歸本源、豐富內涵、加強規制、有序發展、保護客戶”的思路,對證券公司相關業務作出規定。“多年來散見于證監會、交易所、中國結算、證券業協會等監管文件中有關證券經紀業務的規定,首次進行統籌與優化,這對于證券行業的規范展業將發揮重要作用。”多位機構人士表示。記者了解到,為幫助行業全面準確理解該《辦法》,引導證券公司進一步規范經紀業務,中國證券業協會于27日以“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形式舉辦了政策解讀培訓活動。同時,多家券商表示正在對新規進行學習研討。
多項業務規范“升級”
明確展業邊界
證券經紀業務是證券公司具有基礎性重要地位的關鍵業務,也是風控合規管理極具挑戰的內容。具體來看,新施行的《辦法》共五章53條,分為總則、業務規則、內部控制、監管管理和附則等部分,主要從明確證券經紀業務的定義及展業邊界、加強客戶行為管理、優化業務管理流程、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強化內部風控合規、嚴格行政監管問責六個方面作出規定。
“從配套的監管措施來看,現已形成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投資者權益保護、廉潔從業等一系列專項制度,但針對證券經紀業務的統一性部門規章尚未建立。有關證券經紀業務的內涵與外延,也具有爭議性,沒有明確界定,對業務實操的指導有所欠缺。”天風證券方面介紹,2010年證監會公布實施的《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雖為統一性的規范文件,但效力層級有限,且伴隨行業規模擴張、互聯網展業興起,部分監管規定已有所滯后。2016年,證監會開始著手《辦法》的研究制定,經歷多版“草案”和“征求意見稿”后,“正式稿”于2023年1月出臺發布,證券經紀業務的規則體系迎來進一步完善。
國際綜合咨詢服務機構安永分析指出,與2019年“征求意見稿”對照,《辦法》圍繞業務規則有了更多的要求,如新增證券公司申請開展經紀業務在財務風控指標、治理結構、高級管理人員條件,以及從業人員數量、營業場所等基礎設施和過往合規情況等方面的條件;加強客戶身份識別的管理要求,在原有基礎上進一步要求證券公司了解投資者金融資產狀況,增加為法人、非法人組織開戶時的身份識別規定,并修訂重新識別投資者身份的要求等。
《辦法》再次強調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委托證券經紀人以外的個人或者機構從事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由于《辦法》剛剛實施,如何區分證券交易營銷活動和廣告行為,有待日后行業實踐和監管案例認定,但從《辦法》的立法意圖、《機構監管情況通報》的精神以及前期監管的相關案例看,謹慎起見,應對《辦法》第九條作以下理解和管控。”天風證券認為,一是第三方廣告載體、“大V”并不是證券公司及其委托的經紀人,不可從事替證券公司進行招攬客戶的業務行為;二是證券公司在第三方載體投放廣告時,應選擇具有從事廣告業務的工商注冊資質的廣告服務商和廣告發布者,且在發布廣告的內容中不應有嵌入開戶網頁鏈接和開戶二維碼等引流開戶相關行為。針對新的規范,安永方面也建議,證券公司應在總部層面明確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的管理要求,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制定營銷活動規范,劃定禁止性“紅線”行為,并設置適當的業務流程和審批機制;同時,證券公司應加強從業人員的合規意識培養,通過積極的文化宣導和培訓,引導從業人員合規展業。
內部控制方面,《辦法》要求證券公司對開展證券經紀業務的分支機構實施集中統一管理,加強分支機構風險管控,并要求分支機構的數量、管理層級應當與公司內部控制水平相匹配,賬戶交易權限管理、資產轉移等涉及投資者重要權益的事項應當由公司實施授權管理,分支機構根據公司授權具體辦理。
強化監管問責引導
券商執業健康發展
據不完全統計,過去一年涉及經紀業務違規罰單就近80單,涉及20多家證券公司。違規代客認購或交易證券、分支機構管理不到位等與經紀業務高度相關的處罰事由,在罰單總數中占據相當比例。此前一個月,江西證監局就對申萬宏源證券南昌縣澄湖北大道證券營業部出具警示函,該營業部原經紀人黃某任職期間違規操作客戶證券賬戶;天津證監局也對平安證券天津分公司一員工在任職期間違規“代客理財”出具警示函。另外,一項來自安永根據證監會等網站公示數據的整理統計顯示,從2022年四季度處罰對象情況來看(按罰單數統計),49%為證券公司分支機構,39%為證券公司本部,對分支機構經營行為的有效管控依舊是監管重點及合規難點。
《辦法》進一步強化對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的問責,在此前《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基礎上,充實和完善了監管措施類別,提升了違規問責層級。天風證券分析指出,《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只是規范性文件,不可設定行政處罰,而《辦法》是行政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處罰,從而對證券經紀業務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更為精準有力。
“經紀業務是最基礎的業務,券商的其他業務都是在圍繞這一基礎業務的各項辦法和規范的框架體系里面運作的。新施行的《辦法》可以說是一項更新和升級,全面注冊制下,對作為資本市場重要參與者的券商機構提出了更多、更高、更規范的要求,強監管將成為業內常態,這也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有利于行業的長遠健康發展。”允泰資本創始合伙人、首席經濟學家付立春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這也要求券商更多地學習和精進內部管理規范和外部業務人員管理等。(記者 韋夏怡 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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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