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保金比例最新規定是什么?不能超過多少?
質保金就是質量保證金。
如果合同規定承包商應以銀行保函代替預留保證金,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工程質量保證基金預留比例不高于結算總額的5%,相關通知也有此要求。
《辦法》沒有要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比例,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可以參照執行。在實踐中,雖然大多數項目的質量保證基金準備金率不超過5%,工程質量保證基金的最新規定是3%,但對于一些新的或有風險的項目,發包人將預留很大比例的工程質量保證基金,作為對其項目的風險控制措施。
在當前競爭激烈的建筑行業,很多凈利潤都不到5%,預留過高的工程質量保證無疑會提升資金壓力。
而且,工程質量保證本質上不是保修費用,而是一種保證措施。
在合同條款中,最好事先就與保修基金相關的下列事項達成一致:
(一)質量保證基金的留存比例、返還期限和方式;
(二)質量保證基金是否支付利息等,以及利息的計算方法;
(三)保修的具體范圍、缺陷責任期和計算方法。
質量保證基金的作用:
項目工程保修金是指建設單位(業主)與施工企業在項目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為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項目工程的維修責任,從應付項目資金中預留的,用于保證施工企業在缺陷責任期內修復已通過竣工(交付)驗收的項目工程的缺陷。
工程質量保證金由建設單位(業主)根據工程價款結算總額乘以合同約定的比例(一般為5%)從施工企業的工程計量撥款中直接扣收,一般不計利息。施工企業應在工程竣工(交付)驗收后的缺陷責任期內(一般為十二個月),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缺陷責任期滿后,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業主)申請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建設單位(業主)應及時將工程質量保證金退還給施工企業。
不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有兩種情況:
工程竣工前已交納履約保證金的,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采用工程質量保證等其他擔保方式的,不得預留保證金。
逾期不退還的,發包人應支付違約金:
發包人應在招標文件中規定保證金的預留和返還。在合同條款中,還需要明確規定:逾期返還定金違約金的支付方式和違約責任。
缺陷的最長責任期為2年:
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將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工程質量保修金返還時間:
根據建設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是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的,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的,用于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修復建設工程中的缺陷。從上述規定來看,建設工程質量保修金和保證金具有相同的功能,屬于同一費用。
會議認為,質量保修期是指建設工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法定最低保修期,質量保修期和缺陷責任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此期間,承包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問題負有保修義務。
缺陷責任期是指質量保證的保留期,最長為2年。當缺陷責任期滿時,發包人應將保函退還給承包人。質量保證期比缺陷責任期長,因為它們的期限不同。因此,當事人對質保金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以約定為準;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自接受建設工程之日起2年內將質量保修金退還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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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