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員工因拒絕參與公司下班后的團建活動
(資料圖)
被開除一事,
引發廣泛討論。
周女士稱其工作單休,
參加團建占用了個人休息時間,
而辭退原因是工作能力無法勝任工作,
目前正在進行勞動仲裁。
拒絕下班后的團建被辭退,合法嗎?
下班后的團建,算加班嗎?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京軒律師事務所主任張紅艷律師的專業解讀!
我國憲法規定了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勞動法也明確規定了勞動者所享有的各種勞動權益,包括休息休假的權利,公司應該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下班后屬于休息時間,如果公司強制員工在下班后參與團建活動,則侵犯了員工休息的權利。
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員工下班時間參加團建活動,并以此作為考核標準,屬于要求員工強制加班的情形。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該團建活動應當被認定為是加班,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加班費。同時,員工也有權拒絕強制加班。
本事件中,若周女士本職工作并非負責公司團建活動,則其有權選擇是否參加下班后的團建活動,公司應當尊重員工的選擇。若公司以員工在非工作時間拒絕參加公司的團建活動就認定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從而解除與周女士之間的勞動合同,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也就是說,周女士有權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若周女士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公司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其支付賠償金。
良好的團建活動可以促進員工之間的良性合作,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和凝聚力。企業在組織團建時應當充分尊重員工的意愿,在維護企業文化的同時,應當保障員工的休息權利,才能更好地發揮團建的作用,增進企業與員工的親切感、歸屬感。
來源:法治日報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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