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嗎?
女子買音樂節門票 次日提出退票遭拒
【資料圖】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情況適用7天無理由退貨,判決商家返還所有購票款
此前,張女士在網上花1360元購買了兩張音樂節預售門票,發現時間選錯了欲退票。商家以演出門票“承載的文化服務具有時效性、稀缺性等特征”為由,不支持退換。張女士與商家協商無果后向法院提起訴訟。案涉電子門票是否適用7天無理由退貨,商家又是否盡到合理提示義務?4月25日,西鄉塘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購票糾紛。
事件
女子購買預售門票遭遇退票難
2月10日,南寧市民張女士在微店App“曉峰音樂公社”店鋪(主體為南京怒放青春文化產業發展有限公司)購買了兩張4月30日成都仙人掌音樂節預售門票,共計1360元,付款后商家通過電子交付的方式發貨。隨后,張女士發現時間選錯了,想退票后再購買4月29日的票。2月11日,張女士與商家溝通退票事宜,客服人員回復“演出門票原則不支持退票,如果需要換票,您需要在同一個賬號里先購買新的訂單,然后幫您特殊申請處理舊的訂單”。
2月21日,張女士再次與客服人員電話溝通,客服人員稱可以退票,但需要收取30%的違約金。
由于與商家協商無果,張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商家退票返還購票本金1360元等。被告未作答辯,亦未提交證據。4月25日,西鄉塘區法院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訴稱
商家附加了不合理的條件
據了解,商家在店鋪“商品詳情”頁面顯示,“【購票須知】票品為有價票券,非普通商品,其背后承載的文化服務具有時效性、稀缺性等特征,不支持退換”等字樣;而在“確認訂單”頁面有比其他文字更小的字號表述“已知曉不退換(填1)”等字樣。
張女士認為,其購買的預售門票只是一個兌換憑證,本身不屬于門票,也不具備商家所稱的“承載文化價值”功能;退票實際可行,但商家卻以無正當理由附加了不合理的條件。商家在店鋪“商品詳情”的“購票須知”以及后續購票付款中,“不支持退換”從未采取顯著的能夠明顯警示消費者的標識提醒消費者注意,商家利用大段文字堆砌,將“不支持退換”字眼隱藏其中,讓消費者購票時無法一眼看出;且在購買門票時,也無彈窗等方式提醒消費者不退不換。商家在購買門票時,進入付款頁面時無相應提示,僅在中段有“已知曉不退不換(填1)”的文字,以明顯縮小字號、將字體設置為淺色的方式讓人難以閱讀;同時以“(填1)”方式誘導消費者填1。
法院
判決商家退票返還購票款
法院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案涉“電子門票”是音樂節的預售票,消費者購買取得電子二維碼券,演出當天消費者需登錄訂單出示該電子二維碼券及核對購票人身份證兌換實體票,可見不屬于消費者定制、鮮活易腐、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也不屬于交付的報紙、期刊。而案涉電子門票于2023年4月30日才有效,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購買,于2023年2月11日提出退票,距離音樂節演出尚有較長時間,退票不影響再次銷售。因此,案涉電子門票適用7天無理由退貨,原告于購票后次日提出退票,未超出退票期限。
案涉電子門票“不支持退換”的條款,屬于商家預先擬定且未與消費者協商格式條款。根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有以上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本案中,原告主張退票屬于售后服務的內容,從原告提供的證據看,被告未對該退票條款進行加粗加黑等提示說明,甚至在“確認訂單”頁面有比其他字號更小的表述“已知曉不退換(填1)”,此設置足以表明被告系故意規避消費者對退換票的選擇權與知情權。綜上,對案涉格式條款,被告未盡到合理提示義務,該條款無效。原告訴請退票退款,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作出被告為原告辦理退票并返還購票本金1360元的終審判決。
(來源:南寧云—南寧晚報 記者 鄭芳 通訊員 蔡夢婕)
編輯:韋瑋
責任編輯:覃鳳妮
值班編審:黃登
(作者:鄭芳 蔡夢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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