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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云—南寧晚報訊(記者 韓沛通訊員 黃詩誼)近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相關條款進行第二次修訂后,重新公布施行。《辦法》提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優先利用地表水,嚴格控制和合理開采地下水。優先保證城市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
《辦法》共7章41條,從城市供水水源、城市供水工程建設、城市供水經營、供水設施維護等多個方面,對進一步提高城市供水服務水平、維護供水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提出具體要求。
《辦法》要求,堅持城鄉供水一體化,有條件地區可以由城鎮管網向周邊村莊延伸供水,因地制宜推進供水入戶。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設,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多元化籌集城市供水工程建設資金,按照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計劃進行建設,及時新建、擴建、改建城市供水工程,滿足城市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需要。
為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供水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辦法》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采用特許經營的方式確定城市供水企業,提供城市供水產品和服務。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價格或者收費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和特許經營協議約定予以確定和調整。市政維護、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單位用水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申請辦理有關手續,裝表計量。優先利用再生水,因條件限制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執行非居民用水價格,按照實際用水量支付水費。城市供水企業或者用戶自愿委托相關機構對水表進行檢定的,按照“誰委托、誰付費”原則,檢定費用由委托方支付,但水表經檢定不合格的,檢定費用由城市供水企業承擔,并免費為用戶更換合格的水表。
對于供水設施的維護,《辦法》中指出,城市供水設施,從取水口至進戶總水表(含進戶總水表)由城市供水企業維護和管理;從進戶總水表至用戶由供水設施所有者或者管理單位維護和管理。城市供水企業對所管理的供水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維修,確保安全運行。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編輯:羅寧
責任編輯:覃鳳妮
值班編審:盧超
(作者:韓沛 黃詩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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