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前消費觀念日益普及的市場環境下,很多人借道貸款,一步到位購買了心儀愛車。的確,貸款購車,既能緩解借款人資金緊張的壓力,又能為個人信用錦上添花,可謂是一舉兩得。但是,如果已婚車主剛好不幸離婚,而婚前買來的車子,在經過婚后與另一半共同還貸后,最終這輛車子應歸誰所有?
當初,為了方便與女友佳佳約會,小強貸款購買了一輛車子,經過了熱戀期后,與女友雙手相牽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兩人雖掙的不多,但日子卻過得有滋有味,除了支付一些必要生活費用外,還要支付購車貸款。
然而,好景不長。在結婚不到兩年后,小強與佳佳因各種矛盾常吵架,婚姻也走到了盡頭。最終二人由一拍即合變成了勞燕分飛,而且因對汽車財產分割產生分歧,鬧到了對簿公堂的地步。小強認為汽車是自己婚前所買,車輛也登記在自己的名下,應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不應分割。而佳佳卻提出,雙方婚后共同償還了貸款9萬元,應屬夫妻共同財產,所以車輛她也應該有一份。兩人各執一詞,不相上下。然而哪方說的更有道理呢?
經法院審理認為,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的財產不應在分割范圍內,因此可以首先認定,該車屬于小強的個人財產。但在小強與佳佳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兩人的財產應屬夫妻共同財產,用來還貸的這9萬元錢是在兩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然也屬于是夫妻共同財產,佳佳有權就這部分財產主張自己的權益。因此,法院最終認定,汽車歸小強所有,但他應補償原告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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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