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針對消費者不同層次的實際需求,不設最高限價,讓更多家電產品進入下鄉市場。雖然不設產品最高限價,只要購買家電下鄉產品即可享受13%的財政補貼,但對補貼金額設置上限。按照這一做法,經濟實力較高的消費者可以購買大屏幕平板電視,但實際補貼不能超過一定金額;經濟實力相對較弱的可以購買CRT(顯像管)電視或者中小尺寸平板電視,仍然享受13%的財政補貼。事實上,家電下鄉產品從生產到銷售至少需要兩三個月的時間,而就在這個時期原材料、核心器件的價格或許已經發生了變化。所以,一成不變的最高限價制度限制了企業的靈活性,放開最高限價,相關主管部門應從管價格向管金額轉變。
其次,針對各地經濟實力、地理環境等方面的差異,補貼金額或補貼比例可做適當調整,讓特別貧困的消費者獲得更多補貼。家電下鄉政策的初衷是讓確實需要幫助的農村消費者享受到實惠。如果按照現行家電下鄉政策的規定,財政部門統一給購買者13%的補貼,這對我國東部地區較為富裕的農民顯得無足輕重,但對中西部特別是邊遠山區的農民來說,13%的財政補貼還遠遠不夠。所以,對西部特別貧困的地區國家在執行家電下鄉政策的時候,可以適當提高財政補貼比例或補貼額度。另外,對于某個地區特別需要的產品,在產品種類、銷售網點、售后服務等方面應給予更多的關照。比如在貴州,電暖爐這一家電產品非常適合當地農民需求,可考慮將其納入下鄉范圍,并在補貼金額等方面給予更大支持。
最后,針對家電下鄉工作實施流程復雜易變的特點,應該積極創新補貼方式,多形式刺激農村消費,繁榮農村家電市場。家電下鄉在部分地區實施并不是很順利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補貼的流程相對復雜。比如在云南、貴州等地山區,由于交通不方便,很多消費者辦理相關手續需要來回走很多山路,因而最終放棄了參與家電下鄉的機會。所以,有條件的地區可以試行銷售商直接補貼的方式,即由銷售商給消費者直接補貼,再由銷售商統一向財政部門送審購買者的相關信息。為了監督銷售商對購買者身份的審核,相關部門應建立銷售商誠信制度,同時加大抽查力度。此外,相關部門還應該大膽創新財政補貼的其他方式,在有條件的地區把家電下鄉工作與開展農村家電消費信貸結合起來,改家電下鄉財政補貼為家電產品消費財政貼息,讓金融服務參與到農村家電消費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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