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行政賠償司法現狀是怎樣的?專家們對完善行政賠償制度的立法建議有哪些?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屆在鳴行政法治論壇”在北京舉辦,行政賠償司法領域的專家教授們針對上述問題,充分地展開了討論。
(第十二屆在鳴行政法治論壇活動現場)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湛中樂表示,行政賠償所需要賠償的范圍以及賠償標準應該擴大和提高,“《民法典》實施后,未來國家賠償法的框架,還要往這個方向去完善。”湛中樂教授提出,國家公權行為,如果給當事人造成人身、精神等損害時,還要有一個懲罰制度在。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湛中樂)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比較法學研究院院長解志勇認為,現實中當事人被違法行政行為侵害后,獲得賠償的難度很大。原因在于,目前獲得賠償的實體條件設計、程序的安排,都還有很多不合理之處。解志勇教授建議,未來把賠償法和補償法合并為“行政賠償補償法”,通過立法來彌補制度缺陷。
針對現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沒有規定住改非房屋的補償標準”,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林鴻潮教授則建議,未來在補償條例或者司法解釋上,需要將住改非的補償和賠償標準明確和固定下來。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林鴻潮教授)
“許水云案”的里程碑意義
在當天的論壇上,“許水云訴金華市婺城區政府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成為各個專家反復提及的典型案例。
2018年1月2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隨著審判長的法槌落定,一起打了三年的“民告官”官司、耗時十幾年的拆遷案件落下帷幕。63歲的許水云勝訴,他被違法強拆的房屋將依法獲得賠償。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政府2014年強拆無證房產,被判違法。
2019年1月12日,最高法院主管的《人民法院報》評選出了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許水云案”成為入選的唯一一個涉征地拆遷類“民告官”案件。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在明是本案的主辦律師。他回憶說:“這個案件已經過去了五年,但我仍然記得這個開庭前的那個晚上,下著鵝毛大雪。在此之前呢,我們的當事人曾經和政府的十多位官員進行了艱苦的談判,最終我們的當事人在最高法院要到了一個說法。”
楊在明律師認為,許水云案的典型性在于,對于法院審理此類型案件具有了指導性意義,“它確立了許多極具先進性的裁判理念、原則,對2018年乃至于今后的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遭違法強拆后,申請行政賠償的有關問題作了全面系統的論述。”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在明)
一審、二審法院的審理,反映了以往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的思路,一般是單純通過補償程序,補償當事人的損失。而最高法院的判決,實質上是將合法征收中被征收人所應享有的“補償權益”,作為“行政賠償”的直接損失加以認定,無疑更好地維護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許水云案,徹底改變了房屋遭違法強拆后被征收人不敢提行政賠償,而只能被動地選擇與征收方協商補償事宜的不正常局面。自此,該案被媒體評價為“違法強拆引發行政賠償類案件中,具有里程碑式意義的歷史性案件”。
實質化解行政賠償爭議
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校長馬懷德教授曾在媒體上點評此案。他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本案判決,進一步明確了市、縣級人民政府實施強制搬遷行為在組織法和行為法上的主體責任,防止市縣級政府在違法強拆后,又利用補償程序來回避國家賠償責任,回避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對行政強制權的監督。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政治和法律教研部主任周佑勇則認為,本案在具體賠償標準與賠償時點確定方面,體現了全面賠償原則,較好地回答了房價普遍上漲的大背景下,如何保護被征收房屋的產權問題。
“許水云案”的審判長、最高法院法官耿寶建曾對媒體說:“婺城區政府的教訓很深刻。本來是民心工程,結果被判決賠償。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還有較大提升空間,不善于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和法律手段解決問題。教訓就是過于強調效率而忽視了法治。”
正是基于行政賠償司法現狀與困境,2022年3月21日,最高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業界稱之為《行政賠償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1997年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同時廢止。
業界認為,該司法解釋的出臺,確保了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實質化解行政賠償爭議。
湛中樂教授表示,在“許水云案”中,最高法院基于實事求是的態度,是許水云最終勝訴的關鍵點。曾經在城市和農村,有一批這樣的房子,它們是特定的年代、因特殊的原因所形成的房屋問題。
解志勇教授認為,法院對于這個無證房屋的合法權益進行了闡述,善意履職能夠助推法律實施效能和國家法治的提升。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比較法學研究院院長解志勇)
解志勇教授建議,把賠償法和補償法合并為“行政賠償補償法”。在訴訟當中分兩類不同的問題去審理,也可以合并審理。這種二元化的處理方式,對于當事人獲得賠償和補償很有幫助。實踐中,當事人的訴求有一部分要通過補償來實現,而另一部分,要通過賠償來實現,這兩類訴求如果沒有分別由不同的審理標準來支撐的話,對他們實現自己的權益是不利的。
“希望未來的立法能夠彌補這個缺陷,在賠償和補償的條件、程序等方方面面,加以完善。”解志勇教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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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