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網購平臺當當網的管理權之爭,李國慶和俞渝兩位創始人多次交鋒。近日,又上演了“搶公章”的一幕。實際上,“搶公章”的新聞并不鮮見。公司股東“搶公章”行為是否合法?搶占公章是否意味著搶到了公司控制權?針對相關熱點問題,記者采訪了法官和相關專業律師。
“公司公章對外代表公司,是公司意志的具象化表達。關于公司公章保管及歸屬的爭議,其實經常發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郭帥說,在司法實踐中,此類糾紛一般歸入“公司證照返還糾紛”案由項下,表面上是返還公章、證照等原物,實質上往往涉及公司內部治理中各股東對公司控制權的爭奪。
“如果公司股東對公司治理狀況和控制權有異議,可以通過正常法律途徑來解決。”北京市地平線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永平表示,股東帶人“搶公章”的行為顯然不合法,法律不支持個人私力救濟行為。
郭帥認為,從所有權角度看,公司是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主體,公司公章當然屬于公司所有,并非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公司董監高等人的“私人財產”。他人在被授予相應權限的前提下,才可以占有或控制公司公章。
對于公章的掌管,郭帥認為,我國公司法并未明確規定公章應當由誰來實際占有和控制,該問題屬于公司內部意思自治的范疇,可以由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加以明確。
在實踐中,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董事、經理等均可能實際控制公章。若公司內部并未明確規定,一般認為法定代表人基于其代表權可以掌管公司公章。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人于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代理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
胡永平指出,根據紀要精神,公章雖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司,但關鍵還要看蓋章的人是否具有代表公司的資格。也就是說,即使所蓋公章是假的,只要蓋章的人具有代表公司的資格,那么蓋章行為也是有效的。相反,即使章是真的,但蓋章的人不具有代表公司的資格,所用章是搶奪、盜竊、偽造的,那么蓋章行為無效。
簡言之,假章未必無效,真章也不必然有效。
胡永平說,帶走公章,并不代表已經獲得公司控制權。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公司控制層面,最主要的機構是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等。另外,管理者的行為還要受公司章程、股東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等程序規定的約束。
“目前,搶章奪權的戲碼在現實中不斷上演,非常影響中國企業和企業家的形象。”胡永平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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