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大家聚在一起,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與現在上市公司普遍采用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皆是如此。雖然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結構比較簡單,主要是按照其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就可以,而股權分配原則也是要準守的。
根據從法律方面來說,股權分配原則主要有四個原則:
一是股權進行分配的時候權力責任必須要是相等;股權是公司股東權利的體現,這時候要求要按照所持有的股權來進行權利的分配,較為復雜的公司要平衡公司核心團隊以及后期的投資方的利益。
二是控股權集中,雖然人多力量大,股東越多建議也就越多;不過要做成一件事最后必須要有一個能夠直接決定的人的存在。在初期的時候公司是非常需要這樣的情況,能夠保證快速的通過某一項目而節約進行的時間。這里可以將小股東的管理權讓步給大股東,而大股東則是將公司分紅權讓步給小股東保持之前的平衡也可以,在保持公平的原則下還要保持股東之間的相互制衡。
三是共享共贏的原則,大家共同創造價值而帶動共同的利潤,也就是分配上要一起。
四是要考慮后期的資本運作的問題,后期公司需要資金的時候要留出一定的股權給侯后期的投資人。這一點其實和公司上市公司之后要對于員工進行股權激勵是一樣的道理,到留出一定的股份來吸引員工和公司成為利益共同體,而后促進公司的發展。
股權分配如果沒有處理好,會為后期的公司發展埋下隱患,在最初開始時候股東之間的矛盾沒有什么大問題,還有共患難的意思,而到后期發展一定的階段的時候進入正軌就容易出現股權分期,一旦在創始團隊中沒有決定控制權的時候,兩人之間有分歧后容易出現分道揚鑣的情況,導致公司經營出現問題,公司經營的情況不穩定對于公司發展是非常不利的。在市場競爭中一旦公司出現這樣子的問題,不進則退,嚴重的會導致公司出現倒閉的現象。公司股權明晰的對于后期公司進行風險投資融資也好或者是上市融資也好也是必要的條件。
上述就是股權分配原則的主要內容,在最初設定的時候要處理好創始人的問題,創始人股權退出機制是為了解決中途退出的合伙人,對于后期長期的合伙人不太公平,因此要設立退出機制,就是退出價格基礎等等;另外還要注意股權協議的約定問題。對于合伙人出現退出而使用知識產權另立門戶的行為要出現限制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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