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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長江禁捕 打非斷鏈專項行動(引題)
重慶云陽兩家餐館銷售野生長江魚被處罰(主題)
中國消費者報重慶訊(記者劉文新)重慶市云陽縣鄧某軍餐飲館和鄧某全餐飲店非法銷售野生長江魚,近日被云陽縣市場監管局分別罰款8700元、7400元,其違法所得均被沒收。
6月1日,云陽縣市場監管局接到云陽縣農委移送的關于鄧某軍餐飲館涉嫌銷售野生長江魚的線索后,立即對該餐飲館進行現場檢查,鄧某軍承認了銷售野生長江魚的事實。經查,4月17日,鄧某軍餐飲館花140元從第三人王某滿(已由公安機關立案處理)處購進4條野生長江魚,分別是2條鳊魚0.95公斤、2條鯉魚1.6公斤;4月25日,花408元從王某滿處購進2條草魚2.1公斤、2條鯉魚0.9公斤、1條翹殼1公斤、若干條黃臘丁0.75公斤;5月12日,花106元再次從王某滿處購進2條鳊魚0.85公斤、1條鯉魚1.05公斤。該餐飲館將上述野生長江魚烹飪加工后銷售給顧客,鯉魚、鳊魚、草魚的售價為19元/公斤,黃臘丁50元/公斤,翹殼40元/公斤,銷售收入即違法所得共870元。
云陽縣市場監管局認為,該餐飲館明知王某滿銷售的魚是野生長江魚,卻仍然購進并加工后銷售給顧客,其行為違反了《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收購、加工、銷售前款規定的魚獲物”的規定。
案件調查期間,鄧某軍餐飲館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行為,其收購、加工、銷售的野生長江魚的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較小、違法的持續時間較短、未造成人體健康或人身財產損害,社會影響較小。云陽縣市場監管局對該餐飲館做出從輕處罰:沒收違法所得870元,罰款8700元。
與此同時,云陽縣鄧某全餐飲店花548元從第三人王某滿處先后兩次購買鯉魚、草魚等野生長江魚共9.8公斤,加工成菜品后再銷售給顧客,違法所得共740元。云陽縣市場監管局對鄧某全餐飲店做出從輕處罰:沒收違法所得740元,罰款7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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