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頂級大牌匯聚,美股上市公司瑞幸咖啡的投行團隊堪稱豪華,登陸納斯達克時可謂風光無限。但自揭造假的“天雷”一放,彼時的夢幻成為今日的唏噓。
釀下苦果的同時,瑞幸事件中涉及的證券公司也一度被推到風口浪尖,亦或面臨潛在被追責的風險。守好風險合規底線,無論是對于國內金融機構“出海”,還是新《證券法》實施背景下的國內券商境內展業,皆具有啟示意義。
相關券商或臨潛在風險
細數瑞幸事件中涉及的證券機構,除了豪華的保薦承銷天團,還有為其力挺而發布研報的證券公司。如今,這些行為或會因瑞幸爆雷,而面臨不小的潛在風險。
2019年5月,瑞幸咖啡在納斯達克上市時的聯席主承銷商包括瑞士信貸、摩根士丹利、中金公司和海通國際。2020年1月10日,瑞幸咖啡美股可轉債及股票同步發行聯席賬簿管理人,亦同為這4家機構。
上海市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理事、協力律師事務所資深顧問江翔宇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證券公司作為承銷機構的風險,這也是目前被廣泛關注的。承銷機構在整個上市過程以及后續發行中是否有過錯有責任有待核查。但是根據以往美國市場的監管處罰來看,如果被監管確定有過錯,責任是相當嚴重的。
他用安然公司財務造假案件進行舉例說明:涉事的花旗集團、摩根大通、美洲銀行因涉嫌財務欺詐被判有罪,向安然公司的破產受害者分別支付了20億美元、22億美元和6900萬美元的賠款就是前車之鑒。
同時,證券公司作為研究報告發布人存在的風險,被關注較少。瑞幸上市后,幾家承銷商發布對瑞幸的研究報告,其中的中資券商在渾水做空報告發布后,還發布了質疑渾水做空報告的研究報告。
江翔宇分析說:“這其中的風險在于可能被外部質疑研究部門的獨立性問題。”根據監管規定,證券公司的投行業務和研究報告業務之間需要建立信息隔離墻制度,即研究部門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報告的觀點和發布時間均不受投行部門的控制。
因此,研究部門無論發布何種報告觀點在理論上均可以做獨立解釋,并非和投行部門有一致的行為就一定違法,但是如果被發現投行部門對研究部門觀點和發布時間施加了影響,那無論在美國還是中國證券監管方面都會有較大監管風險。因此,證券公司必須做好內部的內控措施,向監管證明研究業務的獨立性。
中國投行的生動一課
瑞幸事件給中概股及中資券商不僅都提了個醒,還上了生動的一課。
上海交通大學上海高級金融學院學術副院長、金融學教授嚴弘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中概股系列造假風波,與懲戒力度、產生威懾程度到何種地步有關。造假行為出現,相關責任方如若被罰得傾家蕩產,其余意欲造假者便會三思而行,但如果只是表面懲戒無實質性影響,導致違法違規成本太低,造假行為依然會層出不窮。”
據嚴弘介紹,在美國,類似安德信這樣世界老牌的會計師事務所,因接受處罰付出了慘痛的代價,對證券市場和金融服務行業警醒力度是很大的,加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其他監管機構對違法事件的嚴懲,使得不少機構能夠約束住自己的行為。自上世紀70年代以來,美國所作出的證券賠償是逐漸在減少的,這意味著違法行為在減少,市場逐漸在干凈,市場環境逐漸在改善,害群之馬出現的概率也越來越小。
“中概股的觀念理念還未足夠適應,未能有效管住自己,實現嚴格自律。”在嚴弘看來,出現造假行為,也是對違法成本認知存在問題。徹底改變這種現象,還需要有嚴重的后果起到警醒作用,相關責任方要認真考慮自己的角色,如何度過這一關,以及在今后如何進行改進。
資深投行人士王驥躍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反過來思考,這些公司選擇境外上市,可能也因為在國內上市有一定難度,中國證監會的審核要嚴格很多。國內會更加注重對造假的審核,每個造假者都會對后來者增加障礙。不過,在上市公司追責、懲處方面,美國依然具有可供學習的地方。”
“瑞幸事件給中國投行出海再次提了個醒。”江翔宇認為,境外監管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和處罰無論從規范要求還是從結果程度上和境內都有較大差別。某種程度上,境內對某些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相對沒有境外嚴格。
金融機構“出海”過程中的合規風險值得關注。在江翔宇看來:“中國投行在走出去過程中,需要高度注意合規風險,尤其在當前特殊的國際環境下,在涉及歐美境外資本市場的業務開展更加要注意合法合規,為了暫時的小利犧牲了來之不易的聲譽,從長遠來看,對有出海抱負的金融機構是不值得的。”
境內展業將迎合規挑戰
嚴弘認為,新《證券法》的實施,對違法違規提高了懲戒力度,具有行為約束及警醒作用。但是否足以讓國內企業及中介機構有造假違規念頭時,能夠望而卻步,后續效果還需要拭目以待。
不過,在新《證券法》實施后,國內證券公司在境內開展業務也將面臨更大的風險和責任。
江翔宇分析稱,證券公司作為證券中介機構,除了在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義務加重,行政處罰的力度大大增加,更為直接而重大的影響是被投資者以及投資者保護機構追究民事賠償責任的可能性和便利程度。
除了沿襲民事訴訟法的代表人訴訟,根據新《證券法》95條,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前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這里借鑒美國“明示退出、默示參加”的方式,對投資者來說非常便利。
此外,新《證券法》93條規定,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的證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后,可以依法向發行人以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先行賠付對證券公司也將具有較大的影響,雖然未規定強制,但的確是證券公司面臨的較大潛在風險,且有先例。
北京一位證券維權律師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以券商為代表的中介機構,在參與上市公司的證券發行等活動時,應該遵守勤勉的義務,對上市公司情況進行恪盡職守的調查,如果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中介結構可能承擔的責任包括行政罰款,被吊銷執業資格,嚴重的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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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