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4月6日從上交所獲悉,繼北京證監局擬對ST銳電責令暫停收購之后,4月6日,上交所決定對ST銳電及公司董事長兼總裁馬忠予以公開譴責,原因是公司2018年10月份在明知資金有限的情況下,披露大額回購計劃,但最終僅完成回購下限的2.36%,涉嫌拉抬股價、規避退市。
業內人士表示,如果說北京證監局的監管措施讓ST銳電的控制權轉讓前途莫測,那么交易所的公開譴責則堵上了公司借殼重組的可能,當然,這一切均是ST銳電不規范運營造成的。
記者查閱有關規則發現,上市公司被公開譴責意味著公司在未來12個月內大部分資本運作事項無法進行。截至2020年4月3日,ST銳電股價已連續15個交易日低于面值,距離退市僅一步之遙。
忽悠式回購拉抬股價
ST銳電被公開譴責
2018年10月份,ST銳電股價兩度跌破面值,最長連續5個交易日股價低于1元/股。為穩定市場信心,該公司彼時披露大額回購計劃,擬以不低于5000萬元,不超過2億元回購公司股份,股價隨后出現上漲。2019年5月份,公司披露的回購結果令人大跌眼鏡,累計回購金額僅僅只有118萬元,僅完成回購計劃金額下限的2.36%。該消息一出,投資者普遍質疑公司回購計劃的真實性。
ST銳電2018年三季報顯示,9月30日貨幣資金還有5.47億元,足以支撐回購計劃,因此其最終僅回購118萬元更顯奇怪。
交易所的處罰決定顯示,ST銳電實際上自始就未準備拿出2億元資金用于回購,雖然其賬上顯示有5億多元的貨幣資金,但大多處于受限狀態。因此,在制定披露回購計劃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就已經知道公司不具備執行回購計劃的資金實力。此外,決定書中還明確指出,回購公告中所披露的回購目的為股權激勵,但經查明,其真實原因是部分股東考慮公司退市風險,要求公司做出回購計劃。
業內人士分析,上述細節表明,ST銳電是出于規避面值退市目的而發布回購計劃,且在制定方案時就知道公司無力實施。因此,該公司及董事長馬忠在經過聽證會等程序后,被公開譴責。
公開譴責產生“衍生影響”
借殼重組受限
記者注意到,交易所的公開譴責雖說僅屬于自律監管措施,但是對于上市公司的后續資本運作是具有實際約束效力。記者查閱發現,《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6條、第39條,《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13條等規定,ST銳電及現任董事長馬忠被公開譴責,意味著公司最近12個月內不能公開發行證券和非公開發行股票,也不能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可以說未來一年內,ST銳電進行大的資本運作事項可能性不大。
這對于近期投機炒作ST銳電的投資者,也是一個警示。近日,ST銳電三大股東將表決權委托給兩家基金公司,消息一出,公司股價連續3個交易日漲停,不少投機資金涌入,豪賭公司控制權轉讓之后可能存在重組等利好消息。但現在,控制權變更擬被責令暫停,公開譴責更是成為重組的實質性障礙。
從另一個方面來看,該公司目前的基本面也不支持重組等事項。一方面,其股本龐大,后續發行股份的空間本來就很有限;另一方面,新進入的兩只基金未持有任何股份,后續能否真正入主公司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
增持計劃會否
重蹈忽悠式套路
大額回購計劃未完成并非ST銳電忽悠市場的唯一事例,在本次股價連續低于面值的情況下,公司董監高于3月21日拋出一個在未來6個月內增持金額265萬的增持計劃。但記者查閱規則發現,公司年報披露前30個交易日屬于窗口期,董監高在此期間是不能買賣公司股票的。以公司最晚4月30日披露年報計算,3月21日之后的交易日均處于董監高股票買賣窗口期,也就是說在本次公司股票連續低于面值、瀕臨退市期間,公司董監高根本不具有增持股票的條件。ST銳電董監高本次發布增持計劃,表面是展現自身與公司同進退的態度,實質上涉嫌利用投資者對窗口期規則不太熟悉,再次來忽悠市場、拉抬股價。一旦公司后續退市,所謂增持也就不了了之,這個如意算盤打得真精啊!
退市風險加大
投資炒作如“火中取栗”
據記者了解,截至目前,ST銳電仍未按規定披露詳式權益報告書及財務顧問意見,接盤方中俄絲路和中俄發展也因此被北京證監局擬責令暫停收購。
兩家成立時間不足兩年,總資產合計僅3746萬元的公司充當接盤方,且明確以ST銳電不退市為條件,市場對于其成功率的判斷要多幾個問號。
而且,ST銳電近年來多次忽悠投資者,其市場風險累積。以該公司目前的股價來說,每一個交易日都是風險十足,一旦市場情緒轉換并引發部分投資者拋售,其后續退市的風險就會激增。
面值退市嚴格執行
分類監管瞄準問題公司
據記者梳理,2018年以來,A股已有7家公司因連續20個交易日股價低于面值而終止上市,面值退市已成為重要的退市渠道,市場化退市正逐步建立。
從目前對ST銳電的監管來看,對于違規行為,監管部門以大決心大定力,敢于亮劍。有關專家表示,新證券法將信息披露單獨成章,其背后的理念是更加強化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框架,在此框架下,信息披露作為證券產品的“說明書”,其核心是要求是“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監管的目標就是讓故意制造朦朧概念,忽悠投資者的行為清清楚楚地揭示出來,通過信息充分披露為資本市場正本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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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