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金花股份(600080)發布《關于股票交易實施其他風險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金花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金花投資)未在一個月內解決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及存單質押問題,公司股票于6月1日停牌1天,自6月2日起實施其他風險警示,股票簡稱由“金花股份”變更為“ST金花”,股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由10%調整為5%。
記者查詢公司公告發現:今年4月30日金花股份公告稱,2019年,金花投資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公司資金和存單質押余額共計逾1.7億元未收回。金花投資承諾將通過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以變現的資金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全額歸還占用公司的資金,以及支付完畢資金占用費。
然而,5月21日金花股份稱,金花投資持有的公司股份總數37.82%的股份將被司法拍賣。5月28日金花股份再次公告,金花投資所持有的剩余62.18%的股份也被司法凍結。至此,金花投資轉讓股份歸還占用的公司資金的承諾全部落空,5月30日證監會已對公司啟動立案調查程序。二級市場上,自從金花股份自爆資金占用以來,股價跌幅超過20%,實施風險警示之后,近4萬戶股東損失還將擴大,如何維權成為焦點。
對此,北京市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證券團隊楊泉軍律師認為:根據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上市公司的違法行為,被首次公開披露之后,因為股價下跌遭受損失的投資者,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賠償其投資損失。據此,在2020年4月29日收盤時持有金花股份的投資者,均可咨詢律師,或者等待證監會做出處罰之后,自行向法院起訴,要求金花股份賠償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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