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中國證監會公布2019年證監稽查20起典型違法案例。其中,有一起私募基金“老鼠倉”的典型案例——上海熙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93號)。經上海熙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上海熙玥”)投委會集體決策,2015年1月份至3月份,上海熙玥實際控制人鄧二勇使用“竺某英”證券賬戶與公司擔任咨詢顧問的“熙玥1號”資管計劃趨同交易,獲利495萬元。
德邦基金監察稽核部副總經理楊志浩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從上海熙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可以看出,“老鼠倉”并不一定要求存在利益輸送。資產管理人只要利用資管計劃的交易信息,對其他賬戶進行趨同交易,就可能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楊志浩進一步解釋道,該案中,上海熙玥主要辯解理由是“資管計劃和另一客戶的個人賬戶在投委會決策下進行‘等同管理’”。但該理由無法成立,主要存在兩個問題。第一,本案中的資管計劃有多個委托人,且存在優先、劣后級,性質上與上海熙玥私下管理的客戶個人賬戶完全不同,客觀上存在一定的利益沖突。兩者趨同交易本身就損害了資管計劃投資人對于上海熙玥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賴利益,損害了資產管理行業的秩序。
第二,從交易細節上來說,上海熙玥作為投資顧問對資管計劃下達指令,指令執行存在較大的延遲,而另一賬戶則是直接下單操作,根本無法確保兩個賬戶的趨同交易得到公平執行。而以公募基金公司為例,其所有交易都會通過集中交易系統中的“強制公平交易模塊”,確保各基金在交易執行層面得到完全公平的對待。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該案例側面警示了資產管理機構需要充分防范投資顧問業務與資產管理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楊志浩認為。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經濟研究部副部長劉向東告訴《證券日報》記者,私募基金“老鼠倉”典型案例表明證監會對擾亂資本市場的行為加大了嚴查處罰力度,讓資本市場回歸本源,避免陷入劣幣驅逐良幣的投機環境。而對私募基金“老鼠倉”的處罰納入刑法處理,對維護市場秩序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私募基金“老鼠倉”行為違反了基金管理人的信義義務,且與公募基金相比其隱蔽性更強,如何有效打擊、遏制該類違法行為,是證監會執法關注的重點。
新證券法第五十四條明確,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新證券法第五十八條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老鼠倉’交易往往跨越多個機構和個人的賬戶,存在一定的隱蔽性。”楊志浩認為,新證券法強化了證券交易實名制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或借用證券賬戶,此舉可有效預防單位或個人惡意規避實名制的要求進行“老鼠倉”和內幕交易。
對于應如何加大對“老鼠倉”的打擊力度,楊志浩表示:“對于資管機構而言,應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及時、準確的配合監管部門提供從業員工信息、資管計劃委托人穿透信息等,協助監管部門扎牢證券賬戶交易實名制的大網,提升大數據‘捕鼠’成效,對‘老鼠倉’形成精確打擊。此外,新證券法對‘老鼠倉’給出了更詳細的定義,與《刑法》也有更良好的銜接。資管機構應當積極配合監管部門和司法部門,使違法分子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對‘老鼠倉’形成更強大的威懾力。”
劉向東認為,新證券法加強了對投資者的保護,完善了內幕交易制度中內幕信息和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范圍;增加了認定基金“老鼠倉”的法律依據;進一步完善了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界定和具體類型;全面加大對信息披露違法、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可以說堵住了制度的漏洞,增加了執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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