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泰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泰禾集團”)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對此,泰禾集團于4月26日發布公告表示,由于為項目公司東莞金澤置業債務提供擔保承擔連帶責任而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目前正在積極與申請執行人協商解決方案,已經初步形成和解方案,預計很快解決。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披露稱,至2019年12月31日止,東莞市金澤置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東莞金澤置業”)應當償還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下稱“西藏信托”)的債務為:本金1.2億元,自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的利息、罰息共計11,281,067.33元;西藏信托同意東莞金澤置業分期清償剩余債務本息。
由于全部未履行,泰禾集團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其具體情況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泰禾集團在4月26日的公告中表示,2017年3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東莞金澤置業與西藏信托簽訂《貸款合同》,西藏信托向東莞金澤置業發放貸款8億元,用于項目開發。由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黃其森先生為前述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公司擔保事項公告編號:2016-78號)。
2019年5月,因東莞金澤置業小股東盧澤芳、王照文與公司全資子公司福建中維在股權利潤分配、債務承擔等方面存在爭議,雙方糾紛已進入仲裁程序。2019年10月,西藏信托為了維護其貸款安全,根據借款合同中的相關約定,向東莞金澤置業及其所有股東、擔保方提起了訴訟。2019年12月31日,原告被告達成調解。調解書約定,由東莞金澤置業在8個月內分期償還本金及利息。
協議簽署后,借款人已償還部分款項,但2020年一季度,受到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影響,項目公司東莞金澤置業銷售無項目回款,導致和解協議未執行完全,西藏信托遂于2020年4月1日申請執行,為該項債務提供擔保的公司及黃其森先生承擔連帶責任而被列為被執行人。后因該執行未履行,被執行人被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公告表示,目前,隨著疫情的逐步緩解,項目公司正加緊銷售,促進回款,爭取利用項目銷售回款盡快償還應付本金及利息。同時,項目公司和泰禾集團正在積極與申請執行人協商解決方案,已經初步形成和解方案,爭取盡快完成刪除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稱,該事項預計對公司當期利潤產生影響較小,公司將對該事項進展情況保持關注,及時履行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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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