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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提高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失業保險金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聯動調整機制,經青海省政府同意,近日,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與省財政廳聯合下發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決定從2023年2月1日起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由全省每人每月1530元統一調整到每人每月1692元,增加162元。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次調整是自1986年建立失業保險制度以來,第14次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比1996年首次調整增長了14倍。適用于參加失業保險并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城鎮企事業單位失業人員,各地人社部門將及時按照新的標準向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切實保障好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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