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高院公布金融審判十個典型案例
(資料圖片)
2021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區法院共受理各類金融一審民商事案件25萬余件
8月28日,自治區高級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十個典型案例,從不同角度展現廣西法院近兩年金融商事審判工作特點。
2021年至2023年上半年,全區法院共受理各類金融一審民商事案件25萬余件,審結24萬余件。全區訴前調解成功金融糾紛4萬余件,調解成功率逐步上升。在辦理重大、疑難、復雜金融案件中,廣西法院堅持能動司法理念,實質性化解糾紛。其中,柳州某銀行與廣西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涉案金額20億元,是2022年全區法院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標的額最大的金融借款糾紛案。
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 凡某等與某財險公司重慶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張某駕駛自己掛靠于某物流公司的貨車,與詹某甲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詹某甲、詹某乙當場死亡及車輛損壞。
涉案貨車在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此外,張某不具備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
在事故發生前,涉案車輛曾在張某無從業資格證的情況下,投保同一保險且發生過交通事故,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對該事故進行了保險賠付。
凡某等是詹某甲、詹某乙的親屬,向法院起訴請求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責任范圍內賠償經濟損失,不足部分由張某、某物流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在張某沒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的情形下,曾對其發生的其他交通事故進行過保險賠付,該先前賠付行為客觀上給投保人、被保險人形成“無需獲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也能獲得保險賠償”的認識;而且,直到本案發生期間,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從未就“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者其他必備證書”這一免責條款向張某做出明確的告知和解釋。
因此,相關免責條款應認定為不發生法律效力,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應在商業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凡某等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損失。
案例二 梁某與某人壽保險公司邕寧支公司合同糾紛案
河池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邕寧支公司投保建筑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約定被保險人人數60人,無清單。約定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從事建筑施工及與建筑施工相關的工作,或在施工現場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區域內遭受意外傷害,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邕寧支公司依約給付保險金。
死者韋某甲是某勞務公司臨時招聘的施工人員,在運送涉案工程施工所需物資途中發生事故身亡。河池市某工程有限公司與韋某甲的法定繼承人韋某乙、覃某簽訂《賠償協議書》,約定河池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賠償韋某乙、覃某95萬元。梁某幫河池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墊付這筆賠償款,韋某乙、覃某將保險理賠權利全部轉讓給梁某。
之后,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邕寧支公司對梁某提出的保險賠償請求拒絕理賠。梁某因此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邕寧支公司支付保險金及利息。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勞務公司作為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與韋某甲存在勞動關系,則韋某甲屬于與施工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被保險人。河池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作為涉案工程的承包人,與某勞務公司存在合同關系,屬于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投保人。韋某甲在運送施工物資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身亡,屬于在從事建筑施工相關的工作時遭受意外傷害,符合理賠條件,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邕寧支公司應承擔理賠責任。因韋某甲的法定繼承人已將保險理賠權利轉讓給梁某,則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邕寧支公司應向梁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記者 韋薇通訊員 林東婷 梁文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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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