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怎么申請?
失業人員要申請失業保險的,可以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離職證明去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之后可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經審查通過的,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可以領多少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8號《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4、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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