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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家網信辦公布《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
近年來,人臉識別技術不斷取得突破,因高效便捷而被廣泛使用,成為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和社會治理的一種有效技術手段,但是由此帶來的個人信息安全問題也日益凸顯。例如,有些門店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采集消費者人臉信息并進行分析,進而采取不同營銷策略;有些物業服務企業強制將人臉識別作為業主出入小區的唯一驗證方式;有些線上平臺、應用軟件強制索取用戶的人臉信息。因此,由于人臉信息等身份信息泄露導致“被詐騙”和隱私權、名譽權被侵害等問題時有發生,威脅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擾亂社會秩序。
如今,我們既要促進人臉識別技術在應用場景中讓用戶受益,保障技術不斷創新進步,也要將安全放在重要位置,特別是防止技術被濫用,努力將可能造成的潛在風險降到最低。我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同時將生物識別信息列舉為個人信息。個人信息保護法將生物識別等信息列為敏感個人信息,予以特別保護。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相關案件如何認定和處理予以明確。此次征求意見稿不僅回應了社會公眾關注的“強制刷臉進小區”等熱點問題,也進一步明確了人臉識別技術非必要不使用,防止人臉識別技術被濫用。
人臉識別技術,關乎科技創新,也關乎信息安全。多措并舉、久久為功,方能織密個人信息安全防護網,共建共治共享良好數字生態。執法、司法部門應加大監管打擊力度,及時懲處濫用人臉識別技術、個人信息買賣等違法行為。對企業和網絡交易平臺而言,理應秉持“合法、正當、必要”等收集和處理用戶信息的原則,加強自律、謹守法律紅線。廣大群眾也應提升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對個人信息收集、權限索取堅持“非必要不提供”,敢于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相信隨著法治之網不斷嚴密,人臉識別技術的應用必將更加規范,互聯網行業也將會更高質量、更加健康地發展,實現技術發展和權益保護的價值平衡,實現技術應用與商業倫理、社會價值的良性互動,讓人們安心擁抱和享受數字生活。
《 人民日報 》( 2023年08月24日 19 版)
(責編:袁勃、楊光宇)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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