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投資便利化協定》 文本談判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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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道 記者從商務部獲悉,7月6日,世貿組織投資便利化談判召開大使級會議。會上,談判聯合協調人智利駐世貿組織大使博薩和韓國駐世貿組織副代表樸正城發布聲明,宣布《投資便利化協定》文本談判成功結束。各方積極認可結束文本談判重要意義,高度贊賞中方在推動談判過程中發揮的引領作用。世貿組織總干事伊維拉出席會議,中國常駐世貿組織大使李成鋼參加會議并發言。
據悉,《投資便利化協定》是全球首個多邊投資協定,主要規則包括提升投資政策透明度、簡化行政審批程序、促進跨境投資便利化合作和推動可持續發展等。該協定將有助于提升全球投資便利化水平,推動全球投資更加順暢流動。
7月7日,商務部世貿司負責人對《投資便利化協定》意義、主要內容和對中國企業的影響等進行了細致解讀。
該負責人在介紹《投資便利化協定》的談判背景及過程時說,為落實2016年G20杭州峰會達成的《全球投資指導原則》,中國在世貿組織設置并發起了投資便利化議題。該議題談判旨在增強參加方投資政策透明度,簡化投資審批程序,加強投資領域國際合作,進一步提升全球投資便利化水平,推動全球投資更加順暢流動。2020年9月,該議題正式進入案文談判階段,經過近3年的密集磋商,各方已就所有議題達成一致。2023年7月6日,世貿組織投資便利化談判召開大使級會議。會上,談判聯合協調人智利駐世貿組織大使博薩和韓國駐世貿組織副代表樸正城發布聲明,宣布文本談判結束,并散發《投資便利化協定》文本。
談及談判成果的重要意義,該負責人表示,根據聯合國貿發會議發布的《2023年世界投資報告》,2022年,全球外國直接投資為1.3萬億美元,同比下降12%。同時,當前地緣政治、通脹以及金融市場的悲觀情緒給全球外國直接投資帶來巨大的下行壓力。《投資便利化協定》是全球首個多邊投資協定,將有助于提升全球投資監管政策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進一步提振全球投資者信心,推動全球投資穩定增長。
同時,該談判成果有利于彌合南北發展不平衡問題。《投資便利化協定》談判由發展中成員發起,獲得超過2/3的世貿組織成員支持,發展中成員貢獻了超過70%的案文提案。根據談判成果安排,《投資便利化協定》將為有需求的發展中成員提供相應技術援助,幫助其提升履行協定能力,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
該負責人對《投資便利化協定》的主要內容進行了詳細介紹:該協定共包括范圍和總則、透明度、簡化和加快行政程序、國內監管一致性和跨境合作、特殊和差別待遇、可持續投資及機構安排7個章節45個條款,其主體紀律主要包括提高投資措施的透明度和可預見性、簡化和加快行政審批程序、促進可持續投資等。
投資措施透明度章節的核心紀律包括公布投資審批所需的程序、要求、材料和費用,建立“單一窗口”公布信息;不得對提供信息的行為進行收費;提前公布擬實施的措施并為利益相關方提供評論的機會,在相關措施公布和實施之間預留合理時間;公布投資相關人員入境所需的程序、要求、材料和費用;向世貿組織通報現有和擬制定的影響投資的措施。
簡化和加快行政程序章節主要規定,投資監管措施應當合理、客觀、公正,批準程序不應不合理地延誤投資活動;為投資項目申請預留合理的時間,提供處理審批的時間表,利用“單一窗口”受理申請;對于完整的投資申請應在合理時間內處理,對于不完整的申請要告知其如何補充完整,如果駁回申請應告知申請人理由并給予其再次申請的機會;審批費用要合理、透明且有法律法規依據;審批機關要與申請人保持獨立;為投資者提供維護自身權利的司法和行政的救濟渠道,定期審查投資措施是否有效實現政策目標。
促進可持續投資章節主要規定投資者負責任商業行為和反腐敗措施。在負責任商業行為方面,為推動可持續發展,鼓勵成員根據其法律規定,要求其境內的投資者和企業將國際公認的負責任商業行為原則、標準和指南,如《聯合國商業和人權指導原則》等,納入其商業行為和內部決策;鼓勵投資者和企業根據國際公認的負責任商業行為原則、標準和指南,與所在地居民、當地社區等保持接觸和對話;認可投資者和企業通過盡職調查識別和解決其運營、供應鏈和其他商業關系中出現的負面影響的重要性;加強負責任商業行為經驗分享交流。在反腐敗措施方面,規則要求成員按照其國內法律和國際承諾,就本協定相關的投資行為適用反腐敗措施;認可透明度、可靠性、完整性對制定反腐敗政策的重要性,在采取影響投資的措施時堅持透明度,避免利益沖突和腐敗行為。該負責人表示,《投資便利化協定》將為中國企業對外投資提供更多保障。近年來,中國對外投資迅速增長。根據《2021年度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2021年年末,中國對外直接投資存量達27851.5億美元,分布在全球190個國家和地區。投資便利化談判參加方涵蓋歐盟、日本、加拿大、巴西、印度尼西亞和尼日利亞等110多個世貿組織成員,覆蓋多數中國投資較多的歐洲、南美、亞洲和非洲國家。投資便利化協定將簡化參加方投資審批程序,提升投資審批效率,降低企業成本,為中國企業對外投資提供更多保障。
不僅如此,《投資便利化協定》生效后,將成為參加方在世貿組織框架下的國際條約義務。參加方應確保其投資監管措施符合其國際承諾要求。如國內企業發現所在國監管機構未履行其條約義務,可向所在國監管部門提出咨詢,提醒其履行該協定規定義務,或將相關情況反饋中國商務部。商務部將視情提出關注,敦促相關成員履行該協定紀律,保障中國企業合法權益。
最后,該負責人對中國在談判中發揮的積極作用進行了闡釋。該負責人說,多邊投資談判一直是全球貿易投資規則制定中的難點問題,此前世貿組織和經合組織曾嘗試制定多邊投資規則,但均以失敗告終。中方以達成《G20全球投資指導原則》為契機,積極會同其他成員抓住國際投資協定中便利化規則快速增長趨勢,在世貿組織順勢提出投資便利化議題倡議,成功在2017年第十一屆部長級會議期間發布投資便利化部長聯合聲明,順利啟動該議題磋商。
其間,中方與巴西、尼日利亞、哈薩克斯坦等發展中成員組成“投資便利化之友”,與其他參與方保持密切溝通,兩次召集專題世貿組織部長會議,推動達成3份聯合聲明,促成超過110個成員加入談判。在談判過程中,中方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和全面深化改革實踐,先后提出15份正式提案,涵蓋所有投資便利化規則領域,以中國方案引領高標準國際規則構建。在談判關鍵階段,中方多次就談判難點問題提出務實解決方案,發揮促談促和促成關鍵作用,獲得各方高度認可。(劉 明 魏 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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