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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蘭州市進一步規范外擺經營 增添城市煙火氣
近日,蘭州市印發施行《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外擺經營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試行)》),《意見(試行)》提出,蘭州市將完善城市商業布局,規范外擺經營管理和個人設攤行為,增加“城市煙火氣息”,形成以基本商業服務為主體、設攤經營為補充的服務格局。
《意見(試行)》提出,根據商業服務網點布局和市民實際需求,形成以基本商業服務為主體、設攤經營為補充的服務格局,適應市民群眾對高品質、便利化生活的追求。蘭州市行政區域采取差別化管理模式,劃定嚴禁區域、控制區域、開放區域。嚴禁區域內不得開展外擺經營活動,具體范圍包括黨政機關、中小學校周邊、醫院、交通樞紐、重大活動場所100米范圍內以及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區域。控制區域為縣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選定的符合設置條件的沿街門店,早市、夜市、早餐攤點、應季自產自銷瓜果蔬菜臨時攤點等。開放區域主要包括特色街區、商圈及商業步行街區。
《意見(試行)》提出,創新設置特色點位。縣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會同有關部門在開放區與控制區組織創新設置特色點位時,優先在自有區域及空置的公共區域內選點,并明確運營主體及責任人、經營業態、時段、區域、攤位數量、設施、外觀,落實管理要求。選址點位應征求周邊市民意見,建立設置和撤銷機制,并向社會公布。縣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要立足各自實際,結合黃河文化、絲路文化、民俗文化,因地制宜打造具有蘭州特色的美食推廣、文創產品展銷、民俗展示、文化體驗等品牌項目,鼓勵創新創業,支持原創品牌,展現工匠精神,傳遞金城風情,增添城市煙火氣。《意見(試行)》明確,規范個人設攤行為。個人可以在縣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指定的區域參與外擺經營活動。食品攤販和街頭藝人應具備相應的資質,符合條件的個人可以向早市、夜市等運營主體提出申請。開放區內攤位設置應符合城市管理有關規定,保障人行通行空間,不得擅自占用綠地、城市道路、道路停車泊位和非機動車停放區域,不得破壞行道樹及其附屬設施,不得影響交通設施,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城市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構)筑物內的經營者不得擅自超出門窗和外墻經營,嚴格遵守“門前三包”的規定。以外擺位等形式超出門窗經營的設攤經營活動,不得在店外進行食品加工、亂堆雜物,桌椅、遮陽棚等設施應擺放整齊。
《意見(試行)》強調,加強監管指導。城管、商務、住建、交通、公安交警、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依法依規對設攤經營活動進行監管指導,建立快速督辦機制,強化聯合執法和管執聯動,對拒不履行整改、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外擺開放區、控制區予以撤銷。城管部門對設攤開放區、控制區內經允許且規范開展外擺的相關活動,不再按占道經營、跨門經營、亂散發等行為進行執法。(總臺記者 柴世文 王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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